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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考点:
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3年下发的粤卫办函〔2013〕 303号文件要求,现将有关2024年医师资格考试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备案对象
拟于2024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,应于2023年10月31 日前向试用单位申请办理试用备案手续。
无试用单位或试用单位非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的,不予理备案。
二、 备案工作流程
(一)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。相关机构在确定接收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本单位试用后,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组织填写本单位的《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》(见附件1),并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《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》纸质版(原件一式二份)及电子版一并报属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,报备案时应同时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副本复印件。
(二)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。确认备案后,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申请单位提交的《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》上加盖公章,一份退回申请单位,一份存档。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从医师资格考试广东 省考区报名暨资格审核管理平台(网址 https://jy.gdwsrc.net/, 以下简称省网)下载备案信息模板,按模板填报辖区内确认备案的 各类别试用人员信息(珠海市卫生健康局上报信息应含横琴粤澳 深度合作区信息,佛山市卫生健康局上报信息应含顺德区信息) 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导入省网,同时从省网系统中导出《考 点确认备案的试用人员名单汇总表》打印后加盖公章报省考区办公室。
考点省网备案管理操作指引见附件2。
三、 其他情况
(一)2023年已在我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没有通过,仍在原试用单位及原试用岗位试用,且拟于2024年继续在我省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,可凭2023年实践技能考试或医学综合考试准考证作为报名材料之一报名参加2024年医师资格考试,免予办理备案手续。
(二)考试相关工作人员及拟报名人员,不得利用伪造证件、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,如违反规定,将按照《医师资格考试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》(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4号)第七条、第十三条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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